这个问题看似简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看却并不简单。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确实有“合理避税”的需求,存在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的现实;另一方面,税法对于经营所得对不同的经营主体的解释是详尽的,且涉及关联交易等复杂情况,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下面,我们分别从法理理论和客观现实两方面做逐一分析,其中的可行性和风险,需要读者朋友通过进一步的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当然,笔者长期从事的是中小微企业财税服务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文中有不当之处,希望大家踊跃参与讨论,笔者诚恳向大家学习。
一、同一个自然人(老板)注册多家个体户

人们称呼俗“个体户”、“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经营组织,在相关经济法律关系规范中,明确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既然个体户不是法人组织,那么其所有经营生产活动,都依附于登记注册的“负责人”——自然人(老板)。
循着个体户非法人组织这条主线,可以看出: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的计税主体,不再是以某某经营部,而是个体户的负责人,即自然人主体概念。继而,我们可以明确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2、同一个自然人设立多家个体户的经营所得
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登记的多家非法人经营主体,多家经营主体与自然人本人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因此,依附于自然人的多家经营主体的经营所得,应当汇总到自然人名下,并以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预缴
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个体户或者按月、或按季度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同一自然人名下的多家个体户,分别按照各自的经营情况预缴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没有累加的过程。
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是将同一个纳税人(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全年度收入及合理的税前扣除数汇总后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为经营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理论上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增加,汇算清缴后的应补(退)税款将增大。假如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没有变化或者适用更低档税率,应补(退)税款将没有变化或者降低。然而,现实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纳税人应综合规划。
当然,细心的读者朋友也发现了,核定征收的情况下,预缴和汇算清缴没有变化,累加不会造成税负增加。
二、不同的自然人注册各自的个体户
不同的自然人注册各自的个体户,其纳税主体就是不同的自然人,不同的自然之间就不存在相互累加应税所得额的情况了。
现实工作中,部分激进的小公司,利用或者实际控制不同的自然人注册多家个体户,其应税所得额确实不用累加计缴个人所得税,分别以不同的负责人汇算清缴各自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关于关联交易的风险就凸显出来,下面接着分析。
三、关联交易
关于关联交易,在大数据网络时代,基本没有藏匿的地方。同时,征收机关对于关联交易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是比较清晰的。本文对于关联交易的税务认定和处罚,以及其带来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不再赘述。下面将笔者在“微头条”总结概括的关联交易的分类、具体描述分享给大家:
1、企业的母公司;
2、企业的子公司;
3、与本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本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本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本企业的合营企业;
7、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8、本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本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本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